注冊商標有效期限問題
根據《商標法》第37條的規定: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,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。從商標注冊實務來看,商標核準注冊之日即是初審公告三個月期滿之后的第二天。
商標注冊人在注冊商標有效期滿后,需要繼續使用該注冊商標的,應當向商標局提出注冊商標續展申請。
申請商標續展注冊的,應當向商標局提交《商標續展注冊申請書》,附送商標注冊人身份證明文件,并繳納續展規費。注冊商標續展的程序比較簡單,商標注冊人只要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,繳納規定的費用,即可獲準商標續展注冊。商標局核準續展注冊后,發給注冊商標續展注冊證明書,發布注冊商標續展公告,并在《商標登記簿》中加注續展登記及日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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